2008年7月2日

[本論]中國彩電,你已經死了

從1970年代至1980年代,米國與日本打了場彩電貿易大戰。後來,台灣與韓國的廠商也被拉進去打戰,不過,主角還是日本廠商。這場貿易大戰有先後兩個戰場,先談談1976年後來才開打的戰場。

1976年,以Corning為首的四家廠商與勞工公會組成了Committee to Protect American Color Television(簡稱COMPACT),向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CT)對日本Hitachi、Mitsubishi、Sanyo、Sharp、Toshiba五大廠商提起進口限額訴願。縮寫成COMPACT聽起來很有力,但看全名,實在一幅狼狽樣,全名跟直接哭喊“救救我”沒兩樣。

COMPACT的說法是:

(1)日本廠商在米國採取掠奪性定價(predatory pricing),銷售價格低於實際生產成本,而且,日本廠商在日本賣的彩電價格遠高於米國。

(2)日本政府保護自己本國市場,並透過各類型的國家補助與研究計畫,協助日本廠商大舉入侵他國市場。

(3)COMPACT說,從1973年至1980年間,因為日本業者的卑劣行徑,超過2萬的米國人工作被“消滅”,平均銷售利潤率從3.7%掉到1.1%。

1977年,這場戰役開始時,日本五大廠商,各自作戰,有些廠商每個月的法律費用竟高達100萬美元。後來,五大廠商合體,合聘Harald Malmgren這位知名商貿領域的律師為首席律師。Malmgren果然有一套,只花三個月,就讓米日雙方廠商達成名為「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s (OMAS)」的協議,日本廠商同意總量管制出口到米國的彩電數量。

然而,這個協議的有效期限只有三年,到了1980年6月30日即失效。這三年間,米國彩電廠商的數目從協議開始的25家一路倒到剩14家,而存活的14家中有8家被日本或韓國的廠商買走。因為OMAS只規範整機輸出,不包括零件,所以,在這段期間,日本廠商與米皮日骨廠商,將日本零件進口到米國,然後在米國組裝。而米國廠商則是透過墨西哥、台灣的勞動力,降低成本。從根本上來看,米國的彩電產業並沒有因為OMAS而解除死亡威脅,反而跟全滅只有一線之隔。

OMAS協議結束,意味米軍全滅的時刻已經到來。這還得了,這下COMPACT趕快向政府哭:我們快死光了,卡特還我牛~(那時候的米國總統是卡特)。於是,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CT)再度接受COMPACT的請願,建議卡特總統針對OMAS對台灣與韓國廠商的效力展延三年,針對日本廠商則更進一步限縮進口數額。但是,COMPACT要的更多,向卡特總統施壓要求台灣與韓國的彩電進口數量各別只能有50萬台與30萬台。

然而,卡特總統沒有接受ICT的建議,因為卡特總統擔心的是限制進口造成的通膨效應。當時,日本與米國間,不只彩電有貿易糾紛,鋼鐵、汽車一拖拉庫的產業都有貿易戰要打。卡特總統當時不可能只針對彩電限制進口,而不理鋼鐵與汽車廠商的哭夭。卡特總統最終只接受限制鋼鐵進口。

卡特總統政府不接受OMAS延長的另一個原因是,另一場由米國商務部自1972至1979年間與超過100家的外國彩電廠商(主要還是針對日本廠商)打的反傾銷大戰,最後以外國業者需賠償6600萬美元做終。既然都打贏了,那就鳴金收兵吧。但是,COMPACT出來哭夭了:外國廠商還我錢~他們應該賠6億美元,而不是只有1/10的賠款。眾所皆知,馬英九沒有還柯賜海牛,卡特政府也沒有幫米國廠商繼續打仗討錢。OMAS的結束,意味米國彩電產業也瓦解了。

個別的米國廠商,例如一息尚存的Zenith,也想利用反拖拉斯法來阻擋日本廠商的進攻。然而,1986年,Zenith vs. Matsushita這場長達15年的法院攻防戰,最終米國最高法院宣判Matsushita獲勝。承審法官Powell短短一段話,道盡米國廠商用掠奪性定價告發日本廠商不成立的理由:

Japanese firms had no motive to sustain such losses by underpric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absent some strong likelihood that the alleged conspiracy in this country will eventually pay off in market control and an ability to later inflate prices.

簡單的說,法院認為,米國廠商得先找到日本廠商們有同謀採取掠奪性定價的證據,否則,照常理判斷,沒有廠商願意長期用低於生產成本的價格出貨的。

Zenith除了在整個法院大戰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在彩電市場上也節節敗退。1991年,Gold Star(後來的LG)買下了Zenith 5%的股權,最後一家米國純種彩電業者也say Goodbye了。

好,講古講完了。

米日的彩電貿易大戰,說明了沒有核心零組件與研發技術,單靠法律是救不了命的。就算法律大戰的結果,米國全勝,那又如何?一場戰打個10多年,你還陷在法院時,對手已經拿光你的市場了。日本在彩電的研發能力,在1960年後半,已經遠遠超過米國。Sony知名的Trinitron映像管,在1968年正式出貨,可以視為米日彩電技術能力拉開差距的關鍵分野。

回到中國彩電產業,我們再來看看昨天摘錄的經典名言:

過去幾年我們在策略上犯了錯誤,首先是2004年-2005年內耗式的價格戰使國產品牌失去了後勁,其次是2006年後我們片面強調要做好產品和服務來迎接外資的挑戰,甚至寄希望於國內平板電視上游產業鏈的起步,然而在整體戰略上我們進入了外資品牌設計的圈套。”長虹多媒體業務群董事長郭德軒如是表示。

這個類似的話,30年前米國廠商也說過,米國廠商直說日本廠商有陰謀,中國廠商說有圈套。不知道中國彩電廠商們會不會像那些做古的米國廠商,成立個Committee to Protect China Color Television之類的玩意。我還蠻期待的。

再看看這段話:

“這些虧損與外資平板電視在中國市場低於成本銷售有關。”創維集團副總裁楊東文表示,“外資平板在中國的銷售價格目前甚至都低於中國品牌,按照外資企業的運營成本來計算這些企業都是虧損運營的。他們的目標就是通過持續的傾銷來打垮中國的彩電行業。他們之所以能夠連續三年都這樣做,是源於其面板業務的鉅額贏利。”

23年前,Powell法官的說明,我想中國廠商可以參考一下。要說別人有陰謀很簡單,要找證據卻很困難。我不認為中國彩電廠商還剩多少時間去找傾銷的證據,就算找到了,這場仗應該也打完了。

中國彩電廠商目前有多慘?根據中國的All View Consulting (AVC)的資料,前五大電視品牌中,只有海信(Hisense)一家,排名第三。Samsung、Sony是中國市場的大哥、二哥(這兩家吃掉約4成的市場),其他名列前十大的品牌是Sharp、Toshiba、Philips、LG。這些外國品牌,全部都有面板廠在後奧援。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彩電廠商們寄希望於台灣面板廠,沒有台灣面板廠的協助,中國彩電廠商只是等著被消滅。

歷史會不會重演?照目前中國廠商的反應,我看機會是蠻大的。

2 則留言:

  1. LCD 面板產業還有一個特性:身為高科技製造業,除了龐大的機臺購入成本外,相較於半導體製造業/代工業(例:DRAM),機臺幾乎無法沿用;例如:五代廠、六代廠、八代廠、十代廠的機臺,沿用的可能性不如半導體至少可以橫跨2~3個世代。

    若要找到傾銷的證據?
    證明「他人的每單位產出成本 >> 自己每單位產出成本」不可行(因為只要創進新廠,且新廠尚未有產出,這個假設必定成立),

    證明「他人的每單位價格 << 自己的每單位價格」又幾乎只在說明自己在策略上的進退失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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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國彩電廠商就算集體向國家發起反傾銷告訴,中國也調查不出什麼東西的。

    還記得去年美國調查全球面板廠合謀控制面板價格的事嗎?連美國自己調查了半天都調查不出啥東西,就代表「日本、韓國、台灣面板廠商有意地集體勾結控制價格」這件事很難被證明為真。

    中國廠商必需證明,外國品牌企業在中國賣的彩電價格,低於在其他國家的售價。再回到23年前的Powell法官的反傾銷不成立理由,他提到,如果計算廠商在各國的行銷成本與物價水準,其實看不出來外國廠商有採取掠奪式定價。同樣的,中國廠商今天同樣很難證明外國廠商採取了掠奪式定價。

    其實要看外國品牌在中國賣的LCD TV是不是比其他國家的價格低,這很容易做到,訂一份DisplaySearch的各國市場每月終端產品價格調查報告就行了。然後,根據各國的CPI調整價格,就知道掠奪式定價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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